機房建設標準要求
一、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位置選擇
1.電力供給穩定可靠,交通通信便捷,自然環境清潔;
2.遠離產生粉塵、油煙、有害氣體以及生產或貯存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3.遠離水災火災隱患區域,遠離強振源和強噪聲源,避開強電磁場干擾。
4.對于多層或高層建筑物內的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在確定主機房的位置時,應對設備運輸、管線敷設、雷電感應和結構荷載等問題進行綜合考慮和經濟比較;采用機房專用空調的主機房,必須具備安裝室外機的建筑條件。
5.電子信息系統主機房建設面積(尚未確定設備規格的情況下)的計算公式:A=KN。
K——單臺設備占用面積,可取 3.5-5.5(㎡/臺);
N——計算機主機房內所有設備的總臺數。
6.電子信息系統輔助區面積宜為主機房1倍。
二、電子信息系統辦公區面積計算
1.短期或臨時用戶工作室的面積可按3.5~4m2/人計算;
2.長期工作人員的辦公面積可按5~7 m2/人計算。
三、環境要求
1.溫度、相對濕度及空氣含塵濃度
項目 |
技術要求 |
備注 |
主機房溫度(開機時) |
23℃±1℃ |
不得結霜 |
主機房相對濕度(開機時) |
40%~55% |
|
主機房溫度(停機時) |
5℃~ 35℃ |
|
主機房相對濕度(停機時) |
40%~ 70% |
|
主機房與輔助區溫度變化率(開、停機時) |
<5℃/h |
|
輔助區溫度(開機時) |
18~28℃ |
|
輔助區相對濕度(開機時) |
35%~75% |
|
輔助區溫度(停機時) |
5~35℃ |
|
輔助區相對濕度(停機時) |
20%~80% |
|
不間斷電源系統電池室溫度 |
15~25℃ |
電信息系統機房A級標準
2.噪聲、電磁干擾、振動及靜電
(1)有人值守的主機房和輔助區,在電子信息設備停機時,在主操作員位置測量的噪聲值應小于65dB(A)。
(2)當無線電干擾頻率為0.15~1000MHz時,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的無線電干擾場強不應大于126dB。
(3)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磁場干擾環境場強不應大于800A/m。
(4)在電子信息設備停機條件下,主機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動加速度不應大于500mm/s2。
(5)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絕緣體的靜電電位不應大于1kV70%。
四、建筑要求
1.一般規定
(1)建筑平面和空間布局應具有靈活性,并應滿足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工藝要求。
(2)變形縫不應穿過主機房。
(3)主機房和輔助區不應布置在用水區域的垂直下方,不應與振動和電磁干擾源為鄰。圍護結構的材料選型應滿足保溫、隔熱、防火、防潮、少產塵等要求。
(4)電子信息系統機房須設有技術夾層和技術夾道,建筑設計應滿足各種設備和管線的安裝和維護要求。當管線需穿越樓層時,必須設置技術豎井。
2.防火與疏散
(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2)當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位于其他建筑物內時,在主機房與其他部位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h的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3)面積大于100m2的主機房,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且應分散布置。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應自動關閉,并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均能從機房內開啟。走廊、樓梯間應暢通,并應有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
(4)主機房的頂棚、壁板(包括夾芯材料)和隔斷應為不燃燒體。
3.人流、物流和出入口
(1)主機房宜設置單獨出入口,當與其他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時,應避免人流和物流的交叉;
(2)有人操作區域和無人操作區域宜分開布置。
(3)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通道的寬度及門的尺寸應滿足設備和材料的運輸要求,建筑入口至主機房的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5m。
(4)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可設置門廳、休息室、值班室和更衣間。更衣間使用面積可按最大班人數的1~3m/m2人計算。
4.機房承重要求
機房承重:動力機房區要求為≥10kN/m2,其它機房區域要求為≥5kN/m2。
項目 |
技術要求 |
備注 |
主機房活荷載標準值(kN/m2) |
8~10 組合值系數 |
根據機柜的擺放密度確定荷載值 |
主機房吊掛荷載(kN/m2) |
1.2 |
|
不間斷電源系統室 活荷載標準值(kN/m2) |
8~10 |
|
電池室活荷載標準值(kN/m2) |
16 |
蓄電池組雙列4層擺放 |
監控中心活荷載標準值(kN/m2) |
6 |
|
項目 |
技術要求 |
備注 |
電磁屏蔽室活荷載標準值(kN/m2) |
8 |
|
高壓配電室(kN/m2) |
7 |
|
低壓配電室(kN/m2) |
8 |
|
主機房外墻設采光窗 |
不宜 |
|
耐火等級 |
一級 |
|
屋面的防水等級 |
一級 |
|
防靜電活動地板的高度 |
不低于0.4m |
空調下送風方式 |
建筑結構規范
五、電力系統要求
1.供配電系統應為電子信息系統的可擴展性預留備用容量。
2.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由專用配電變壓器或專用回路供電,變壓器宜采用干式變壓器,且應提供嚴格意義上的雙回路供電。。
3.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低壓配電系統不應采用TN-C系統。
4.電子信息設備應由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
5.用于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動力設備與電子信息設備的不間斷電源系統應由不同回路配電。
6.電子信息設備的配電應采用專用配電箱(柜),專用配電箱(柜)應靠近用電設備安裝。
7.電子信息設備的電源連接點應與其他設備的電源連接點嚴格區別,并應有明顯標識。
8. A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配置后備柴油發電機系統,當市電發生故障時,后備柴油發電機應能承擔全部負荷的需要。
9.市電與柴油發電機的切換應采用具有旁路功能的自動轉換開關。自動轉換開關檢修時,不應影響電源的切換。
10.信息化管理辦公室現有用電量為:50Kw/h,如果擴大到全市各單位,預計10倍計算量為:500Kw/h(只是概略估計)。但是為了將來的用電需求,盡量加大電力供應能力。
項目 |
技術要求 |
備注 |
供電電源 |
兩個電源供電, 兩個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
|
空調系統配電 |
雙路電源(其中至少一路為應急電源),末端切換,采用放射式配電系統。 |
|
供市電要求
六、消防要求
1.一般規定
(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根據機房的等級設置相應的滅火系統,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和《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以及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2)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主機房應設置潔凈氣體滅火系統。機房中的變配電、不間斷電源系統和電池室,宜設置潔凈氣體滅火系統,也可設置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
(3)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有關規定。
2.消防設施
(1)采用管網式潔凈氣體滅火系統或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的主機房,應同時設置兩種火災探測器,且火災報警系統應與滅火系統聯動。
(2)滅火系統控制器應在滅火設備動作之前,聯動控制關閉機房的風門、風閥,并應停止空調機和排風機、切斷非消防電源等。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水強度、作用面積等設計參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靜電、防雷與接地要求
1.靜電防護
(1)主機房和輔助區的地板或地面應有靜電泄放措施和接地構造,防靜電地板、地面的表面電阻或體積電阻值應為2.5×104~1.0×109Ω,且應具有防火、環保、耐污耐磨性能。
(2)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的工作臺面宜采用導靜電或靜電耗散材料。
(3)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所有設備的金屬外殼、各類金屬管道、金屬線槽、建筑物金屬結構等必須進行等電位聯結并接地。
(4)靜電接地的連接線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化學穩定性,宜采用焊接或壓接。當采用導電膠與接地導體粘接時,其接觸面積不宜小于20cm2。
2.防雷與接地
(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防雷和接地設計,應滿足人身安全及電子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要求,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和《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GB 50343的有關規定。
(2)保護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應按其中最小值確定。
(3)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電子信息設備應進行等電位聯結,等電位聯結方式應根據電子信息設備易受干擾的頻率及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和規模確定。
八、機房監控要求
1.一般規定
(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及安全防范系統,各系統的設計應根據機房的等級,按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和《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以及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2)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網絡結構。系統應易于擴展和維護,并應具備顯示、記錄、控制、報警、分析和提示功能。
(3)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可設置在同一個監控中心內,各系統供電電源應可靠,宜采用獨立不間斷電源系統電源供電,當采用集中不間斷電源系統電源供電時,應單獨回路配電。
2.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
(1)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宜符合下列要求:
監測和控制主機房和輔助區的空氣質量,應確保環境滿足電子信息設備的運行要求;
主機房和輔助區內有可能發生水患的部位應設置漏水檢測和報警裝置;強制排水設備的運行狀態應納入監控系統;進入主機房的水管應分別加裝電動和手動閥門。
機房專用空調、柴油發電機、不間斷電源系統等設備自身應配帶監控系統,監控的主要參數宜納入設備監控系統,通信協議應滿足設備監控系統的要求。
A級和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主機的集中控制和管理宜采用KVM切換系統。